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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rison政府公告

為增進媒體多元發展和維護新聞專業自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過「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草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今(16)日召開委員會議,通過「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希望這部法律除了消極防弊,更要積極興利,達到增進媒體多元發展和維護新聞專業自主的政策目標。

         NCC說明,自105年8月本屆委員上任即組成「媒體壟斷防制專法」工作小組積極研擬,並於106年經委員會議討論後,決定就初步架構與預擬條文草案對外辦理諮詢,博採周諮。惟因近兩年來資訊科技及網際網路環境劇烈變化,在開放、跨境的各項服務高度發展的情況下,傳統媒體生態包括印刷媒體、廣電媒體均面臨新的挑戰,為審慎起見,所以NCC在107年將「本草案」中重要議題,納入「匯流時代傳播政策諮詢文件(綠皮書)」再度廣徵各界意見凝聚共識,今(16)日委員會議審慎討論,修正通過「本草案」。

         NCC強調,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釋字613號釋憲理由書中已明白指出,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包括通訊傳播自由,亦即經營或使用廣播、電視與其他通訊傳播網路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

         613號釋憲理由書中又說,憲法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之意義,即非僅止於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尚得進一步立法,經由各種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之設計,以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之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

        有鑑於此,NCC說,「本草案」共7章41條,核心在於保障社會言論之多元性,其內容主要包括:媒體整合之管制、維護新聞媒體專業自主、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及保障弱勢族群媒體近用權,及媒體競爭規範等部分。

        在草案名稱上,NCC說,為彰顯「本草案」興利為先的特色,所以將其由「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修正為「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對媒體的整合管制僅為達成多元維護的輔助措施。

         NCC表示,「本草案」明定主管機關應設置特種基金,除了為健全媒體環境多元文化的均衡發展,以及提升新聞及節目製播質量,也將「推動媒體識讀」納入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獎勵補助辦理範圍,同時也明定對於新聞記者社團辦理專業訓練、生涯輔導及相關的交流活動等給予補助,希望藉此培養新聞工作者的專業能力。

         NCC強調,媒體的多元也應顧及新聞媒體專業自主之維護,「本草案」也要求新聞、財經頻道及製播新聞節目的頻道,訂定涉己(製播的新聞中牽涉到頻道自身利益)內容之處理原則、獨立編審制度、新聞編輯室公約、設置新聞倫理委員會、申訴機制等「自律」措施,提升整體新聞製播品質及專業素養。

        至於在媒體整合管制上,NCC則強調,「本草案」秉持著「抓大放小」、「明確可行」的管制原則。除了結構管制以外,針對未逾越紅線之事業整合申請案,採「個案黃線判斷」之審查方式,在審查過程中會綜合考量這個申請案對於公共利益的增進和減損,再決定是否通過。

         NCC也說,為因應數位匯流發展趨勢中,網際網路媒體所帶來的影響,NCC在進行事業整合申請案審查時,也會將網際網路對閱聽眾的影響力納入考量,以達本法管制的目的。

        在跨媒體間的合併與投資方面,NCC說,「本草案」規定廣電媒體、全國性日報與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事業間的整合,應向NCC申請許可,並設立明確的管制紅線,包含禁止訂戶數占全國總訂戶數20%以上之媒體事業整合、無線電視事業間的整合、整合後之媒體市占率達三分之一以上、同一事業及其關係人於整合媒體事業種類超過三項者等。

         NCC說,有關於外界關心的同一集團擁有新聞、財經頻道或製播新聞頻道數量是否設定上限,經考量數位化後,未來頻道整體數量及個別影響力將更繁複多變,所以決定不設上限,未來如遇類似整合個案,將以「個案黃線判斷」之審查方式,達到管制的目的。

        另NCC也說,有關於外界關注的「媒金分離」條款,係為避免金融集團挾資金優勢,對媒體產業形成不公平競爭的環境,造成箝制媒體言論及言論集中化情形,經委員會參考各界意見充分討論後,決議仍有規範必要,但僅針對在「本草案」完成立法施行後之媒體整合案發生效力。

        至於在「本草案」通過前已進行完成的媒體整合案,NCC在實務審酌上也都參採「本草案」之相關原則,審慎處理,尚無有牴觸之疑慮。

         NCC最後表示,「本草案」於16日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將依法規程序辦理報院事宜,未來也將全力配合行政院盡速完成審查程序,盡速送請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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