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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rison政府公告

基於「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已有相關規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議通過將廢止「申請許可設立調頻廣播電臺審查費收費標準」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25)日表示,廣播電視法於100年6月29日修正第50條之1規定,使許可費之徵收有所依據,NCC前考量94年發布之「申請許可設立調頻廣播電臺審查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審查費收費標準)周延性尚有不足,因此研訂「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規費收費標準),並於105年3月15日發布施行;該規費收費標準所定規費內容,涵蓋無線廣播、電視事業申請經營許可、屆期換照之審查費、許可費,以及核發執照或執照內容變更所應繳納之證照費等各項費用,法規涵攝範圍較94年訂定之審查費收費標準更為完整、全面,已規範目前無線廣電事業(含申設者及既有業者)辦理廣播、電視執照業務所有規費。

  有鑑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由於法規有「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之情形,因此今日委員會審議通過廢止審查費收費標準,避免相關收費標準之法規競合。

  NCC表示,審查費收費標準係前行政院新聞局依據92年1月22日修正公布之廣播電視法新增第50條之1授權訂定,並於94年8月18日發布施行,以作為申設廣播電臺審查費之費額標準,惟其規範內容僅為申請設立調頻廣播電臺之審查費,並未涵蓋申請設立調幅廣播電臺、無線電視及既有業者執照換發等相關規費。NCC強調,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預告60日,以廣徵各界意見,將使相關收費標準更臻明確,俾利既有業者及申請者遵循。

連 絡 人:專門委員陳金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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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0975-713-668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