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標案
機 關 資 料 |
機關代碼 | A.2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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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名稱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
單位名稱 | 廣播電視產業組 | |||||||||||||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3號 | |||||||||||||
聯絡人 | 林佳瑩 | |||||||||||||
聯絡電話 | (02)23758368分機1506 | |||||||||||||
傳真號碼 | (02)23758405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 |||||||||||||
採 購 資 料 |
標案案號 | F109-032 | ||||||||||||
標案名稱 | 110年「廣播電視金鐘獎線上報名及評審系統維運」採購案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42 - 軟體執行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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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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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 |||||||||||||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 | 8,000,000元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後續擴充一年,惟須當年執行成效評鑑良好,且依本局通知期限提出次(111)一年服務建議書並經本局審查通過,始得辦理議價簽約,擴充金額以新臺幣800萬元(含稅)為上限。惟111年後預算尚需經立法院審議通過,若因111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刪除、凍結或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本局無法履行契約給付義務者,視為不可歸責之事由,本局得終止或變更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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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 標 資 料 |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0/01/0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是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領 投 開 標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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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0/02/08 17:30 | |||||||||||||
開標時間 | 110/02/08 18:00 |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3號2F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3號2F秘書室 | |||||||||||||
其 他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起至110年11月2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勞務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但自然人、合作社除外。 投標廠商須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核准設立公文或變更、設立登記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則視為不合格標。 下接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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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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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上續廠商資格摘要 (二)廠商納稅證明: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繳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非營利單位則請附最近年度「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或最近年度結算申報書影本或免納稅證明。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期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3)資料查詢日期。 (4)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查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內容請逐項填寫並標示廠商名稱、日期(所載日期不能晚於截標日期)、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聲明書中第9項與第13項,如無分包項目與金額,請填寫無或0。 (五)外國廠商應附當地國依法設立登記,相當於我國之廠商登記證明文件,投標文件之項目與條件與本國廠商完全相同,其文件並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另請檢附外國廠商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或設置辦事處之登記文件(須提中文本)。 (六)外國廠商應檢附相當於我國廠商資格之在當地國納稅證明,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並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替(須提中文本)。 (七)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中文譯本應由當地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經我國駐外代表館處認證;但於我國辦理之中文譯本得由我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不須經我國駐外代表館處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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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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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