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標案
機 關 資 料 |
機關代碼 | 3.80.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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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名稱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 |||||||||||
單位名稱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 |||||||||||
機關地址 |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 |||||||||||
聯絡人 | 柯雅文 | |||||||||||
聯絡電話 | (03)3322101分機6808 | |||||||||||
傳真號碼 | (03)3330407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 |||||||||||
採 購 資 料 |
標案案號 | 1090218ZA | ||||||||||
標案名稱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委託辦理109年度促進就業業務廣播宣導勞務採購案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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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 | 600,831元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否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 標 資 料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決標方式 |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公告日 | 109/02/2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領 投 開 標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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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9/03/03 17:00 | |||||||||||
開標時間 | 109/03/04 10:00 | |||||||||||
開標地點 | 本局秘書室8樓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秘書室收發室) | |||||||||||
其 他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應於決標日起至109年11月30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歸屬計畫類別 | 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 |||||||||||
廠商資格摘要 | 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1.營利事業單位2.法人或團體,並具備履約能力者。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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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印章。 2、一般證明文件: (1)營利事業單位: A.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 B.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C.廠商信用之證明。 (2)法人或團體者: A.法人登記證書(非法人不需檢附)。 B.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C.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證書。 (3)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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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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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