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標案
機 關 資 料 |
機關代碼 | 3.79.5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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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名稱 |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 | |||||||||||||
單位名稱 |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 | |||||||||||||
機關地址 |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25號7樓 | |||||||||||||
聯絡人 | 陳宥蓁/黃思凌 | |||||||||||||
聯絡電話 | (02)25786731分機726/733 | |||||||||||||
傳真號碼 | (02)25787731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 |||||||||||||
採 購 資 料 |
標案案號 | 10904 | ||||||||||||
標案名稱 | 109年度電臺宣傳採購案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71 - 廣告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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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 | 853,325元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向得標廠商增購預算金額新臺幣4萬5,000元整之權利,依據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擴充期限至110年2月27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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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 標 資 料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決標方式 |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公告日 | 108/12/1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領 投 開 標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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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8/12/30 17:00 | |||||||||||||
開標時間 | 108/12/31 10:00 | |||||||||||||
開標地點 |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25號7樓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25號7樓秘書室 | |||||||||||||
其 他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決標日起110年2月27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採用臺北市政府函訂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並依本案實際情況修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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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屬計畫類別 | 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3.具有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以上資料得標廠商於決標3日內提送機關查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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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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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投標時請務必使用下載本團於政府電子網公告之招標文件(包括報價明細表)投標。 決標方式:取最有利標精神/議價。 [預定決標日]:109年1月7日。 [委託項目]:詳如招標文件。 [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10年2月27日止。 [補充說明]: 1.本案開標日係為資格審查,經資格審查合格者,始可後續評選作業,評選日期為109年1月2日上午10:00於本團7樓會議室召開,其評選結果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由本團依序位另行通知優勝廠商辦理議價。 2.議價當日,請攜帶公司大、小章或授權代理人之私章到場)。 3.開標、議價當日如遇天災等不可抗力而致開標、議價當日本團停止上班時,順延至本團正常上班之第一天同時間辦理,不再另行通知,其他詳如招標文件。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12月23日17時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8年12月2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5.廠商與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向本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本機關逾期不處理,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6.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開標結果廠商符合第1款決標原則時,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2)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機關得於下列方式擇一辦理:■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3)預算經議會全數刪除者,則以廢標處理。 (4)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完成審議程序時,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本點第1款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訂約,惟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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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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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