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標案
機 關 資 料 |
機關代碼 | 3.45.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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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名稱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 | |||||||||||||
單位名稱 | 秘書室 | |||||||||||||
機關地址 |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華路512號 | |||||||||||||
聯絡人 | 鄭淑梅 | |||||||||||||
聯絡電話 | (03)8523191分機280 | |||||||||||||
傳真號碼 | (03)8536658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 |||||||||||||
採 購 資 料 |
標案案號 | 108006U | ||||||||||||
標案名稱 | 109年度地區性廣播電台宣導案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753 - 廣播及有線電視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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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 | 600,000元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否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 標 資 料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決標方式 |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公告日 | 108/11/1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領 投 開 標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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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8/11/25 17:00 | |||||||||||||
開標時間 | 108/11/26 11:00 | |||||||||||||
開標地點 | 本分署第三會議室(花蓮縣花蓮市中華路512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華路512號(收發室) | |||||||||||||
其 他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歸屬計畫類別 | 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須為 (一)原住民廠商。 (二)須與本案採購性質相關且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原住民族廠商。 (三)檢附證明文件:影本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原住民個人、機關、法人或團體,請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3、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4、廠商信用證明影本。 5、企劃書1式7 份。 6、依投標須知第四十四條採購標的主要部分以外之分包廠商或合作廠商廣告代理商證明(同意託播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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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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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一、本採購案為第1次上網公告招標取得3家原住民廠商報價及企劃書,限原住民廠商投標(工程會98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7310號函),一般廠商如有投標不計入投標廠商家數。 二、第1次公告招標如(1)無廠商投標(2)原住民投標廠商未達3家(3)無合格標(4)無法決標者,則由主持人當場宣佈流標並作成紀錄後,依原招標案號及招標文件未做重大改變辦理第2次上網公告招標。 三、本案所需經費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倘未獲立法院通過,或經部份刪減或經凍結,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故本契約之生效須俟機關政府法定預算核定後始予生效。另契約存續期間如因經費部份刪減、政策變更、機關縮編、裁撤或行政措施更改以致未能繼續辦理本項業務時,則依廠商實際服務期間核實付款。 四、本採購案履約所需之全部必要資料,廠商應自行詳閱招標文件內容。 五、開標當天如遇天災(如颱風、水災等,依主管機關發佈停止上班為準),順延於本分署次一上班日開標。 [特別注意事項]: 1.本案履約(包含)地點:宜蘭、花蓮及臺東地區。 2.投標文件應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以漿糊、膠水、膠帶、訂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並應載明採購案號、採購名稱、收件人地址、收件人全銜、廠商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可用招標文件所提供之外信封標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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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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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