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標案
| 機關資料 | |
| 機關代碼 | 3.80.35 |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
| 單位名稱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
| 機關地址 | 325 桃園市 龍潭區 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
| 聯絡人 | 王令新 |
| 聯絡電話 | (03) 4096682 #2008 |
| 傳真號碼 | (03) 4896790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
| 採購資料 | |
| 標案案號 | 114-021 |
| 標案名稱 | 「114年桃園客語廣播節目製播」媒體服務採購案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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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 |
3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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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是 |
| 招標資料 |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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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 公告日 | 114/05/22 |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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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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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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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領投開標 |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 20元
文件代收費
![]()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秘書室(325018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2樓)
新臺幣2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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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4/05/28 17:00 |
| 開標時間 | 114/05/29 10:00 |
| 開標地點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2樓會議室(325018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2樓)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秘書室(325018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2樓) |
| 其他 |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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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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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約期限 | 決標次日起至114年12月13日 |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媒體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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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政府合法立案之公司行號者: 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2.有效之廣播執照或電臺准播(合作)證明:節目播出之電臺,須涵蓋桃園市,可策略聯盟聯播,惟主播臺須為中功率以上電臺,並應領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核發在履約期限內有效之廣播執照,策略聯盟之聯播電臺及投標廠商非電臺者,須檢附電臺准播(合作)證明。 (二) 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或免稅證明(註:倘投標廠商係屬學術研究機 構者或法人或團體者免檢附): 1.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 廠商信用證明(註:倘投標廠商係屬學術研究機構者或法人或團體者免檢附):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餘詳投標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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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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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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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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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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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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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