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標案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9.66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
單位名稱 | 綜合行銷科 |
機關地址 |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4樓中央區觀光傳播局 |
聯絡人 | 吳聲弘 |
聯絡電話 | (02) 27208889 #7569 |
傳真號碼 | (02) 23454568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30062 |
標案名稱 | 113年市政行銷廣播專題製播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71 - 廣告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500,00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是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決標方式 |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公告日 | 113/05/2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
是
|
||
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
否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3/05/24 17:00 |
開標時間 | 113/05/27 11:00 |
開標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中央區觀光傳播局秘書室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中央區觀光傳播局秘書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決標⽇起⾄113年12⽉31⽇⽌。(詳契約約定)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府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案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僅須任一項符合):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為【I4廣告業、J5廣播電視業】。(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b.其他證明文件:J5廣播電視業屬許可業類者,須檢附特許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
||||||||||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