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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rison政府標案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94
機關名稱 客家委員會
單位名稱 客家委員會
機關地址 242 新北市 新莊區 中平路439號北棟17樓
聯絡人 需求:黃仁豪;招標:李文端
聯絡電話 (02) 89956988 #594;584
傳真號碼 (02) 89956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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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394090
標案名稱 「113年度製播推廣客家文化力廣播節目」勞務採購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4,6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經本會評定執行成效良好者,得依採購法規定擴充服務至114年12月31日止,金額上限為新臺幣460萬元整。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12/0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2/15 17:00
開標時間 112/12/15 17:30
開標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8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廠商未確實履行契約,造成本會損害之不利影響。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7樓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4年1月5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暗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1.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2.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本會採購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2、 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標的有關者。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請在投標截止日前,至「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本會不另提供紙本申領。 2.本案採公開評選:資格審查、評選、議價決標,餘詳見招標文件。 3.參加投標廠商,於投標前應詳細審慎研閱本會所發之文件,俾明瞭一切有關事項,聯絡電話:(業務承辦人黃仁豪,電話:(02)89956988轉594;傳真(02)8995-6978。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客家委員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