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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 關 資 料 |
機關代碼 | 3.80.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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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名稱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 |||||||||||||
單位名稱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 |||||||||||||
機關地址 |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 |||||||||||||
聯絡人 | 陳定楷 | |||||||||||||
聯絡電話 | (03)3322101分機6808-6809 | |||||||||||||
傳真號碼 | (03)3330407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 |||||||||||||
採 購 資 料 |
標案案號 | 1091224ZZ | ||||||||||||
標案名稱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委託辦理110年度促進就業業務廣播宣導勞務採購案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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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 | 872,991元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 標 資 料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決標方式 |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公告日 | 109/12/3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領 投 開 標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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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0/01/13 17:00 | |||||||||||||
開標時間 | 110/01/14 10:00 | |||||||||||||
開標地點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30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收發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 |||||||||||||
其 他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決標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基本資格: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1.營利事業單位2.法人或團體,並具備履約能力者。 (二)應附文件:詳見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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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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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應附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印章。 2、一般證明文件: (1)營利事業單位: A.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 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B.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繳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繳納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C.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記錄者,依證據處理(信用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2)法人或團體者: A.法人登記證書(非法人不需檢附)。 B.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C.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證書。 (3)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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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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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