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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消費者權益報導獎

一、目的

為提高社會各界對消費者權益之重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持續支持「109年度消費者權益報導獎」活動,並借重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推薦之學者專家名單,邀請相關領域學者、消保專業人士,組成具第三方公正單位性質之評選委員會進行本次選拔,期藉由本活動鼓勵長期關注消費者權益保護議題之媒體從業人員,同時提升消費者權益新聞報導與節目的品質,進而達到建立民眾消費行為中自我保護意識。

二、獎勵對象及報名方式

(一)獎勵對象:

凡為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之平面媒體、電子媒體、網路媒體之工作者、自媒體經營者、校園媒體等(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在民國108年10月1日至民國109年9月30日所發表、刊登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定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之作品。

(二)報名方式:

1.由所屬媒體事業機構推薦,報名件數不限。

媒體單位所推薦之作品若得獎,本活動鼓勵媒體單位安排優勝作品於節目或版面中重播(刊)1次,並視情形請學者專家或消保官分析該作品或宣導消保觀念,以擴大社教功能,增進媒體的企業形象。

2.由報導者本人直接報名參賽,報名件數不限。
3.為擴大社會參與,本活動歡迎民間消保團體及地方政府消保官主動向主辦單位推薦優良作品,主辦單位將根據推薦名單通知被推薦之媒體並鼓勵其報名參賽。
4.「平面媒體類-熱心報導獎」由媒體業者推薦參加,推薦作品以刊出日期所屬地區為準。

 

(三)報名及活動期間:

1.作品報名與收件期間:即日起至109年9月30日止(以郵戳時間為憑)
2.作品審查與評選期間:109年10月上旬起至中旬
3.頒獎典禮暨表揚活動:109年11月6日

 

三、獎勵項目

1、平面媒體類(含以圖文呈現之網路作品):

專題報導獎:以單篇或系列的事件(或議題)為單位之深度新聞報導(非學術專業調查報告)。單篇字數至少5千字以上;系列報導篇幅至多12篇。
平日報導獎:針對單一事件或議題之即時新聞報導。
熱心報導獎:為鼓勵報導者廣泛報導消保議題,本獎項針對平面媒體於民國108年10月1日至民國109年9月30日期間,報導消保相關議題至少50篇,且報導內容完整豐富之報導者給予獎勵。本獎項將由媒體自行推薦,並由評審委員會評選產生。

2、電視新聞類(含以影音呈現之網路作品):

專題報導獎:報導者針對單一事件或議題之深度報導,總長度不超過2小時;單一事件或議題以單元型態播出2集(含)以上之系列性深度報導,總長度不超過2小時,請刪除廣告內容。
每日新聞獎:報導者針對單一事件或議題之即時新聞報導,總長度不超過8分鐘。同一事件或同一議題之主題,不得重複報名。

3、廣播媒體類專題報導獎(含以廣播形式呈現之網路作品):

針對單一事件或議題之深度報導,總長度不超過2小時;單一事件或議題以單元型態播出2集(含)以上之系列性深度報導,總長度不超過2小時,請刪除廣告內容。

4、雜誌媒體類專題報導獎:

以單篇或系列的事件(或議題)為單位之深度新聞報導。單篇字數至少5千字以上;系列報導篇幅至多12篇。

5、評審團特別獎:

本獎項由評審團就當年度之參賽作品中,選出對提昇消費者保護意識相關議題最有貢獻的作品,由平面媒體類和電子媒體類委員分別就該類別推薦,並經全體評審委員會2/3以上決議產生,得從缺。

四、評審機制

1、本次評審團之組成,特請財團法人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邀請相關領域學者、消保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遴選出本次獲獎作品。

2、評分標準:

(1)積極督促維護產品和服務品質20%。

(2)提升社會大眾消費意識及促進正確消費30%。

(3)報導與分析之周延性25%。

(4)報導內容資訊之正確性25%。

3、迴避原則:

(1)評審委員及辦理本報導獎之相關單位所有人員均不得參選。

(2)評審委員如遇自身參與或任職單位所發行報導之作品參選者,應迴避討論與評審;若有其他應迴避事項,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

4、評審結果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得予從缺。

五、獎勵方式

1、審查方式:

・「平面媒體類」除「熱心報導獎」外,各獎項經評審委員選出入圍作品8名;以該8名作品中評選出特優獎各1名、優勝獎各2名及佳作各5名,並透過公開方式表揚。

・「平面媒體類─熱心報導獎」共評選2名,經由評審委員決議產生,並以公開方式表揚。

・「電視新聞類」各獎項經評審委員選出入圍作品5名;以該5名作品中評選出特優獎各1名、優勝獎各2名及佳作各2名,並透過公開方式表揚。

・「廣播媒體類專題報導獎」、「雜誌媒體類專題報導獎」獎項分別經評審委員各選出入圍作品3名;以該3名作品中分別評選出特優獎1名、優勝獎1名及佳作1名,並以公開方式表揚。

・「評審團特別獎」由評審團就當年度之參賽作品中,選出對提昇消費者保護意識相關議題最有貢獻的作品,由平面媒體類和電子媒體類委員分別就該類別推薦,並經全體評審委員會2/3以上決議產生,得從缺;獲選本次「評審團特別獎」之作品,不再頒給其他獎項。

・上述獎項得不足額入圍,入圍名單將事先公布。

2、獎勵:

 

「平面媒體類」:
專題報導獎:

特優獎:1名,頒發獎金5萬元及獎座乙座。

優勝獎:2名,各頒發獎金3萬元及獎牌乙面。

佳作獎:5名,各頒發獎金1萬元及獎狀乙張。

平日報導獎:

特優獎:1名,頒發獎金4萬元及獎座乙座。

優勝獎:2名,各頒發獎金2萬元及獎牌乙面。

佳作獎:5名,各頒發獎金1萬元及獎狀乙張。

熱心報導獎:獎勵名額為2名,頒發獎金1萬5千元及獎狀乙張。
 
「電視新聞類」:
專題報導獎:

特優獎:1名,頒發獎金7萬元及獎座乙座。

優勝獎:2名,各頒發獎金3萬元及獎牌乙面。

佳作獎:2名,各頒發獎金1萬元及獎狀乙張。

每日新聞獎:

特優獎:1名,頒發獎金4萬元及獎座乙座。

優勝獎:2名,各頒發獎金2萬元及獎牌乙面。

佳作獎:2名,各頒發獎金1萬元及獎狀乙張。

 

「廣播媒體類專題報導獎」:

特優獎:1名,頒發獎金4萬5千元及獎座乙座。

優勝獎:1名,頒發獎金2萬元及獎牌乙面。

佳作獎:1名,頒發獎金1萬元及獎狀乙張。

 

「雜誌媒體類專題報導獎」:

特優獎:1名,頒發獎金4萬5千元及獎座乙座。

優勝獎:1名,頒發獎金2萬元及獎牌乙面。

佳作獎:1名,頒發獎金1萬元及獎狀乙張。

「評審團特別獎」:
1名,頒發獎金8萬元及獎座乙座。

六、報名注意事項

1、報名日期:自活動辦法公告起至本(109)年9月30日止,信封請註明報名參賽「109年度消費者權益報導獎」,報名以郵寄郵戳時間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報名方式:請將報名表與參賽作品光碟或隨身碟(擇一繳交即可,報名光碟或隨身碟不退還)各一式親自繳交、快遞或掛號郵寄至《新視紀整合行銷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5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67號11樓 消費者權益報導獎小組收)。
3、徵件範圍:自民國108年10月1日至民國109年9月30日所公開發表之作品。
4、參賽作品規格:

 

(1)平面媒體類:

A、紙本用印報名表與電子檔一式。
B、參賽作品光碟或隨身碟一式【pdf檔案格式,檔案大小限500MB內】,光碟上註明單位名稱及作品名稱。

 

(2)電視新聞類:

A、紙本用印報名表與電子檔一式。
B、參賽作品DVD光碟或隨身碟【MPEG-4檔案格式,檔案大小限500MB內】一式,光碟上註明單位名稱及作品名稱。
 
(3)廣播媒體類專題報導獎:
A、紙本用印報名表與電子檔一式。
B、參賽作品DVD光碟或隨身碟【MPEG-3檔案格式,檔案大小限500MB內】一式,光碟上註明單位名稱及作品名稱。
 
(4)雜誌媒體類專題報導獎:
A、紙本用印報名表與電子檔一式。
B、參賽作品光碟或隨身碟一式【pdf檔案格式,檔案大小限500MB內】,光碟上註明單位名稱及作品名稱。
 
 
5、其他注意事項:
  • 每份報名表限填一個獎項資料,由媒體機構推薦者須經所屬單位查驗屬實,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信(公司大小章)後始屬有效;除報名表外,參賽者不得在作品上簽名或標示記號,所有參賽報名資料恕不退件。
  • 為維護公平競爭原則,參賽者請詳細確認作品報名類別,每件作品限報名一個獎項。
  • 參賽作品非原播出內容、總長度不符規定,或發表作品人與報名參賽人不同,均視為資格不符,不予受理。
  • 報名表中需具體說明該參賽作品對於「消費者權益保障」之關聯性與其所發揮的影響,上限三百字。
  • 參賽作品為置入性行銷新聞不列於本活動獎勵項目中,若經查證為置入性行銷新聞,將視為資格不符,不予受理;或由他人提出爭議,經查證屬實者,將取消其入圍及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金、獎座、獎牌或獎狀。

 

七、著作權說明

1、得獎之作品,倘有侵害他人權利、非自行製作或違反政府法令情事,且經查證屬實者,將取消其入圍及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金、獎座、獎牌或獎狀。
2、本獎勵活動自受理報名時起至頒獎結束期間,為因應活動宣傳之需,作品之著作人應同意授權主辦單位無償使用,得獎作品亦得由主辦單位以任何形式留存及日後非營利無償使用。

 

八、洽詢方式

若對本活動辦法有相關疑義,可於平日上班時間之10:00-12:30、13:30-18:00間來電洽詢新視紀整合行銷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消費者權益報導獎小組>聯絡電話:(02)2653-9292分機216 張先生

 

資料來源: 109年消費者權益報導獎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