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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公告日:107/11/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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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 關 資 料 | 機關代碼 | 3.45.7.1 | ||||||||||
| 機關名稱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 | |||||||||||
| 單位名稱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 | |||||||||||
| 機關地址 | 330桃園市桃園區桃園市大同路111號 | |||||||||||
| 聯絡人 | 楊雅齡 | |||||||||||
| 聯絡電話 | (03)3322150分機163 | |||||||||||
| 傳真號碼 | (03)3319328 |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 |||||||||||
| 採 購 資 料 | 標案案號 | 107101801 | ||||||||||
| 標案名稱 | 108年度地區性廣播電台廣宣案 |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753 - 廣播及有線電視服務 |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 預算金額 | 400,000元 |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 預計金額 | 400,000元 | |||||||||||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 後續擴充 | 否 |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 招 標 資 料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 決標方式 |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 |||||||||||
| 公告日 | 107/11/16 |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 領 投 開 標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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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 截止投標 | 107/11/22 17:00 | |||||||||||
| 開標時間 | 107/11/23 10:00 | |||||||||||
| 開標地點 | 330桃園市桃園區桃園市大同路111號4樓會議室 |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30桃園市桃園區桃園市大同路111號 | |||||||||||
| 其 他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 履約地點 | 其他 | |||||||||||
| 履約期限 | 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 歸屬計畫類別 | 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 |||||||||||
| 廠商資格摘要 | 1.營業項目:需有與本案採購標的相關之項目。 2.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文件: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征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複表代之。4.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票日之前半年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證明之文件。 5.投標廠商聲明書。 |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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