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意見 | 理由 |
議題一: 釋照頻率、區域及張數規劃 | 不同意 | 1.若繼續開放調頻電臺,應限於大功率電臺。但全區網規劃釋出3張執照,其中2張保留給客委會及原民會無償取得,完全不顧頻率使用效率及廣播市場現實需求。 2.如此規劃欠缺法源依據,且全盤推翻歷次對電臺釋照之執行結果,欠缺正當性。 3.釋照張數過多(過去十個梯次釋照平均一次釋照張數僅為14張),且未明辨各縣市地區實際市場需求與競爭狀況,註定是失敗的政策規劃。 |
議題二: 申請資格 | 不同意 | 1.申請件數以一件為限,欠缺法源基礎,又不復完善規劃修訂廣播電視法及其施行細則,倉促成行,違背公平原則,對照監理機關開放既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跨區經營,不受經營地區數目限制,明顯可證政策偏頗。 2.既有電臺整併,以同一地區為限,且於獲得籌設許可後,不待開播就要繳回原有頻率,完全不考慮必要的移頻措施以照顧聽眾權益,更阻礙資金投資廣播產業。 |
議題三: 釋照方式 | 不同意 | 公營電臺不經審議或拍賣即取得全區網執照,民營電臺卻又遭分級待遇,有違公平原則。 |
議題四: 審查方式 | 部分不同意 | 釋照規劃應獎勵市場上有效率的經營者,協助提昇其經營規模,造福更多聽眾,而非懲罰市場競爭中的勝利者。因此,應以既有廣播電臺歷年評鑑成績為主要依據,評選申請者給照。 |
議題五: 執照效期 | 不同意 | 1.廣播電臺在相同管制強度下需要更長的持照時間以彌補其先期建設之沉沒成本。換照之資格、條件及程式不以法律訂明,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有損人民正當信賴利益之保護。貴會規劃僅以「由主管機關另定辦法」一語帶過,未見任何有關說明,違背聽證之目的意旨。 2.換照相關配套機制完全未見本次公告及規劃內容揭露。 |
議題六: 技術要求 | 不同意 | 本案完全未考量廣播技術演進及匯流趨勢,更忽視廣播市場擴大經濟規模之需求。 |
議題七: 頻率使用費 | 不同意 | 1.本案頻率使用費之決定欠缺法理及經濟實際調查基礎。 2.公營電臺使用頻率之費用享有特別調降係數,欠缺正當目的及法律理由。 |
議題八: 釋照管理辦法草案名稱 | 不同意 | 1.應定名為「無線廣播業務管理規則」。 2.貴會規劃內容已不僅限於設立許可之規範,宜參酌貴會監理通訊傳播各項業務之最近實例,正名為「無線廣播業務管理規則」。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劃開放全區網3張執照之中保留2張公營,既不必經過審查,也不須與民間申請人在拍賣程序公平出價。主管機關之規劃等於將廣播頻率資源更加傾斜挹注給公營電臺,一方面保留給特定政府機關即客委會與原民會專屬執照,另一方面並未檢討目前內政部、國防部及教育部管轄下之公營電臺「先天」的政治優勢在全國全區使用頻率,是否百分之百確實符合原訂「公益」目的,而應調整收回部分頻率。
以相同原則檢視開放給民營電臺的執照,釋照張數過多:調幅小功率電臺2張、調頻小功率電臺22張、調頻中功率電臺9張(過去十個梯次釋照平均一次釋照張數僅為14張),且未調查明辨各縣市地區實際市場需求與競爭狀況,註定是失敗的政策規劃。
在此同時,主管機關規劃之「鼓勵既有小功率電臺業者整併,或是中小功率電臺業者整併後提出申請」,則是對廣播市場民營電臺經營績效突出者,設下重重限制。主管機關規劃既有電臺整併,以同一地區為限,且於獲得籌設許可後,不待開播就要繳回原有頻率,完全不考慮必要的移頻措施以照顧聽眾權益。相對於主管機關施展魄力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擴大經營區申請、不限經營地區及申請件數,鼓勵跨區競爭以及辦理行動通訊釋照為既有持照業者規劃將來移頻相關措施,主管機關何苦對既有民營廣播電臺升級與合理擴大經營規模,步步為營,設計差別待遇,阻礙資金投資廣播產業。
廣播產業在政府及監理機關長期忽視之下,「被迫穿小鞋」,幾乎無力瞻望將來;行政院核定之「數位匯流發展方案」獨漏廣播產業,交出一片白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若堅持本次釋照繼續推動,則應先通盤檢討廣播市場公民營電臺資源分配不均、適度調節公營電臺使用頻率及範圍,並依歷年廣播電台評鑑長期成績評選適當之申請人,鼓勵以合理之方式整併擴大經營區域,同時修訂「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確立廣播電臺有足夠的保護頻段(guard band)來保障其服務品質和聽眾的收聽權益,重整電波秩序,以便引入資金活水注入有秩序的廣播市場,監理機關公正執法對公民營電臺一視同仁,不偏不倚促進電臺效能競爭,以及引入新技術與新的服務模式在數位匯流狂潮中開創國民視聽權益獲得確保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