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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廣播商業同業公會
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第11梯次廣播電臺釋照規劃聽證意見書
 
結論摘要:

一、台灣廣播電臺市場的胃納非常有限,無法進一步支持更多的新設電臺,建議不要再開放新設電臺,即使要開放也應以大功率廣播電臺為對象。

二、民國82年至89年合計十個梯次的開放,增加145家廣播電臺進入市場,已明顯造成廣播電臺市場供給大於需求之結果。

三、由於市場胃納有限,新設廣播電臺規模小者無法生存,往往無法實現多元化與地方化的目標,而成為其他電臺的地方台。

四、中、小功率電臺的設立,其經營規模無法達成經濟效率的水準,經營績效不佳,形成廣播市場失序的根源。

五、市場開放不當的結果,造成整體社會付出政策錯誤的代價;台灣銀行業殷鑑不遠,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務必再思。

六、慎勿輕易實施第11梯次廣播頻率釋照規畫。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決定的第11梯次廣播頻率釋照規畫,預計在現有171家廣播電臺之外,再增加至少133家小功率電臺,等於是完全未進行法規影響評估,即對我國廣播市場以倍數增加電臺供給。姑且不論先前十個梯次廣播頻率釋照成績,僅只是差強人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不計頻率使用效益與市場經營現實,只為了防堵地下電臺,見有頻率空隙就辦理發照填滿,如此類如五十年前「抵制匪播」的落伍利用頻率思維,至今竟仍主導國家傳播委員會決策,本會實在難以苟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理應效法他山之石,積極領導電臺業者在既有的廣播秩序上發展數位廣播,務必求取廣大消費者在短時間內認同數位廣播的便利與價值,地下電臺之危害社會問題自然會迎刃而解。
        著眼現實,本會以為並沒有實施第11梯次廣播頻率釋照規畫的必要;尤其是實施廣播第11梯次電臺開放之前,應先解決我國電臺電波涵蓋區和干擾保護範圍不一致的問題。
  就頻率使用效率來看,目前廣播業者所遭遇的主要問題是不法地下電臺的干擾,因此更需要有足夠的保護頻段(guard band)來保障其服務品質和聽眾的收聽權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限制地繼續發照,將會造成頻率利用效率低落及電波使用秩序混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先檢討現行技術規範,防止干擾,保障業者合法權益及聽眾收聽品質。目前我國電臺電波涵蓋區和干擾保護範圍並未一致,依照目前干擾保護規範所訂出來的鄰頻電臺間設台所需之最小距離也嚴重不足,造成電臺間相互干擾嚴重。現行調頻廣播電臺電波涵蓋區是以54dBuV/m的範圍為其涵蓋範圍,但干擾保護的範圍是以電波強度60dBuV/m的範圍為受干擾保護的範圍,根據美國FCC之F(50,50)計算得知,60dBuV/m的涵蓋面積約只有54BuV/m涵蓋面積的45%,也就是55%的電波涵蓋區不受干擾保護,造成現今鄰頻電臺之間干擾嚴重。因此,在廣播電臺第11梯次開放之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儘速修訂我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27條之干擾保護規定,使電臺電波涵蓋區和干擾保護的範圍一致,以避免在法定電波涵蓋區內60~54分貝(微伏/公尺)的範圍若發生干擾無法規可適用,以及電臺在干擾保護範圍外仍要繳交「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的問題,本不受電波干擾保護的面積占整體電波涵蓋區達55%,若貿然實施廣播第11梯次電臺頻率之開放,未來將無頻率可供調整,此問題也將永遠無法解決。如此一來,我國廣播產業的問題,無論是政府的管理、業者的正常營運、以及閱聽眾的權益等問題,皆將陷入紛亂而致無以解決的境地,我國廣播產業將沒有未來!
        目前我國廣播市場過度飽和,過去五年統計資料顯示,廣播產業平均年產值僅在新台幣1800萬元至2600萬元之間起落;為數最多的小功率電臺,單一家電臺平均年營業額約新台幣2百多萬元,調幅電臺由於收聽人口老化,營收更是逐年銳減。主管機關不作廣播市場經濟分析,也未執行法規影響評估,獨獨以有空頻未用,就要再持續開放為數上百家的小功率電臺申設,甚至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及通訊傳播基本法第10條規定「通訊傳播稀有資源之分配及管理,應以公平、效率、便利、和諧及技術中立為原則」,限制既有廣播電臺業者參與申設,完全不顧本會屢屢進言之廣播專業意見,令人深感遺憾。
        本會除了重申反對理由之外,也請 貴會對以下問題公開釋疑,說明釋照規劃的配套措施:
1.     此次釋照頻率是否採取技術中立原則,允許業者使用新技術,推廣新服務?(按通訊傳播基本法第6條規定「政府應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之。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之解釋及適用,應以不妨礙新技術及服務之提供為原則。」)
 
2.     申請人可否聯合既有業者聯營或發展數位廣播?
 
3.     FM 88-92.0MHz依規劃方案第3頁記載,全數依「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供學校設立實習無線廣播電臺使用。查該辦法法源依據為電信法第46條第3項規定,在貴會成立後,是否還宜以之為學校實習電臺開設例外,早就應該檢討。況且學校有公立、私立之分,公立者即是公營,私立者就是民營,為何在開放電臺經營上可以例外由貴會創設規定,迴避公民營電臺皆應受廣播電視法約束之內容管理監督?
 
4.     分階段分地區釋出小功率電臺執照的市場實證研究結果何在?小功率電臺採取拍賣釋照,貴會認為合理的拍賣底價是多少?如何計算?依據何在?
 
5.     民營(商營)廣播電臺收入主要靠廣告,此次釋照對象更限制必須是新設立的中華民國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為經營小功率電臺特別新設公司。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各個新設的小功率電臺是否實收資本額必須超過其參加拍賣出價,得標後驗明繳納標金所餘仍足以支應最少往後3年籌設、建設網路設施及商業營運的支出,才能發給執照?
 可以想見,無論是現有業者或新進業者,在求取基本生存猶不可得的情況下,廣播媒體未來如何繼續扮演維繫與發揚文化之功能?本會期盼政府能夠認清,第11梯次廣播電臺開放政策規劃若不即時審度事實,加以糾正,其錯誤結果造成社會牽累,人民合法經營財產權益損失無可計量。在目前廣播產業的諸多問題仍未解決、政府所預計推動之更宏觀的通訊傳播產業升級政策尚待落實之時,豈能再輕率為發照而發照,將廣播媒體產業導向無以回復的不堪境地。